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商業產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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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預售屋履約保證「同業連帶擔保」申請資料

2023/04/19

一、預售屋新制於今(110)年7月1日開始上路了,相關業者在銷售前應先將預售屋資訊及符合中央規定的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如經稽查發現未報請備查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至於使用不符合中央規定的買賣定型化契約將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使用購屋預約單(紅單)銷售,也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等事項,更不可以轉讓,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7月1日施行之平均地權條例,銷售預售屋者(建商或起造人)自110年7月1日起開始銷售預售屋,應於銷售前申報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必須至「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登錄申報相關資料備查,其中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備查,應備文件包括:預售屋履約擔保證明(詳細說明如附件)。
本會辦理審核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方式為「同業連帶擔保」,推案銷售之建設公司及提供擔保之業者,必須同為高雄市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04號公告(1070901生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第二選項「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同業連帶擔保」部分補充規定如下:
(一)所謂「同業公司」指經濟部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列有「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者。
(二)所謂「分級依據」指同業公司之市占率,以設立年資、資本額及營業額區分為以下三級:
丙級:設立滿三年,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營業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乙級:設立三年以上,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營業總額逾新臺幣二億元,未達二十億元。
甲級:設立六年以上,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營業總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營業總額以最近三年(整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銷售額為準,惟土地銷售金額不計入。
(三)提供擔保之同業公司資格條件
1.提供擔保與被擔保業者之公司代表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
2.提供擔保之業者,公司章程應有得為同業公司保證之規定。
3.被擔保及提供擔保之業者,必須為該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4.提供擔保者,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
5.提供擔保者,僅得擔保一個建案至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再擔保其他建案。
6.被擔保業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於二萬平方公尺以下時,應由丙級以上之不動產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7.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逾二萬平方公尺,未達二十萬平方公尺時,由乙級以上之不動產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8.被擔保者推出之個案總樓地板面積二十萬平方公尺以上時,由甲級不動產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四)市占率及得提供連帶擔保資格,由不動產開發業者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審核。
本會辦理預售屋履約保證「同業連帶擔保」之提供連帶擔保公司資格審核所需審議小組委員出席費等相關費用每案次新台幣14,000元(應於送件申請時以現金繳交),由申請公司自行負擔。
辦理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同業連帶擔保」申請需檢附資料:
1.申請書及審核表
2.推案公司當年度本會會員證書影本及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3.連帶擔保公司當年度本會會員證書影本最新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4.推案公司-預售屋建案之建造執照影本
5.連帶擔保公司最近3年(整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及最近3年(整年度)營業總額統計表(不含土地銷售金額)
6.連帶擔保公司及負責人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
7.連帶擔保公司及負責人最近3年內無欠稅紀錄證明正本
8.連帶擔保公司已載明「該公司得為預售屋履約保證」之章程
9.推案公司、連帶擔保公司之完整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
10.請檢附推案公司及連帶擔保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紙,推案公司負責人並請填具一親等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