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33人,監事9人,均於每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9人、候補監事 3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1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採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每屆第1次理事會理事就當選常務理事採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1人應以較多票數為當選,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為會務推展需要,得增設副理事長一職,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至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及代表理事長出席各項活動。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3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採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親自到會辦公。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2次,以缺席1次論,如連續缺席2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次: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業務之規畫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註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五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次: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監察理事長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2分之1,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個會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1次論)。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章程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五)依本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廿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三十條
本會選舉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參考名單,均授權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依有關法令辦理,但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其當選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卅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1人、幹事若干人,其辦事及服務規則另訂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任免,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