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商業產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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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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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
依資本額標準於會員入會時1次繳納:
(一)每家公司資本額6千萬元(不含)以下者:入會費為新台幣7,500元,於會員入會時1次繳納。
(二)每家公司資本額6千萬元(不含)以上者:入會費為新台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資本額區分等級繳納,並於每年2月底前繳納全年份:
1.資本額6千萬元(含)以下者:全年新台幣15,000元(新入會會員按入會月份計收)。
2.資本額6千萬元(不含)以上者:全年新台幣20,000元(新入會會員按入會月份計收)。
三、會員服務費:會員公司於市內轄區,每屆開發個案申報開工前來本會報備登記時,按該案次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1次徵收之。
四、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五、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六、特別捐助: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募之。
七、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八、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得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四二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第四三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開始前(後)1個月內,編造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決算書,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開會時間不能配合時,得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始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四五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四六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費時,不得請求退還。其請求並須於年度終了時為之。

第四七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八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第43條之程序辦理。

第四九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均由本會承擔之。

第五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五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