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
About Us公會章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
依資本額標準於會員入會時1次繳納:
(一)每家公司資本額6千萬元(不含)以下者:入會費為新台幣7,500元,於會員入會時1次繳納。
(二)每家公司資本額6千萬元(不含)以上者:入會費為新台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資本額區分等級繳納,並於每年2月底前繳納全年份:
1.資本額6千萬元(含)以下者:全年新台幣15,000元(新入會會員按入會月份計收)。
2.資本額6千萬元(不含)以上者:全年新台幣20,000元(新入會會員按入會月份計收)。
三、會員服務費:會員公司於市內轄區,每屆開發個案申報開工前來本會報備登記時,按該案次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1次徵收之。
四、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五、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六、特別捐助: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募之。
七、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八、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得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四二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第四三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開始前(後)1個月內,編造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決算書,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開會時間不能配合時,得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始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四五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四六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費時,不得請求退還。其請求並須於年度終了時為之。
第四七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八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第43條之程序辦理。
第四九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均由本會承擔之。
第五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